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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39 條
時效之期間終止時,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,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,
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,一個月內,其時效不完成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39 條
時效之期間終止時,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,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,
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,其時效不完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