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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38 條
時效中斷,以當事人、繼承人、受讓人之間為限,始有效力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38 條
時效中斷,以當事人、繼承人、受讓人之間為限,始有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