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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36 條
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,若因權利人之聲請,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
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,視為不中斷。
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,若撤回其聲請,或其聲請被駁回時,視為
不中斷。
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
第 136 條
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,若因權利人之聲請,或法律上之要件之欠
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,視為不中斷。
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,若撤回其聲請被駁回時,視為不中斷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36 條
時效,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,若因權利人之聲請,或法律上之要件之
欠缺,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,視為不中斷。
時效因強制執行而中斷者,若撤回其聲請,或聲請被被駁回時,視為不中
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