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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35 條
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,若於訴訟終結後,六個月內不起訴,視為不中
斷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35 條
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,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,視為不中斷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