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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34 條
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,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,視為
不中斷。
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
第 134 條
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,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,視為
不中斷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34 條
時效,因報明破產債權而中斷者,若債權人撤回其報明時,視為不中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