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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32 條
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,若撤回聲請,或受駁回之裁判,或支付
命令失其效力時,視為不中斷。
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
第 132 條
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,若撤回聲請,或受駁回之裁判,或支付
命令失其效力時,視為不中斷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32 條
時效,因送達支付命令而中斷者,若訴訟拘束失其效力時,視為不中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