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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31 條
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,若撤回其訴,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,其裁判
確定,視為不中斷。
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
第 131 條
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,若撤回其訴,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,其裁判
確定,視為不中斷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31 條
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,若撤回其訴,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判決,其判決
確定,視為不中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