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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30 條
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,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,視為不中斷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30 條
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,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,視為不中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