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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25 條
請求權,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,依其規定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25 條
請求權,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,依其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