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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24 條
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。
出生之月、日無從確定時,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。知其出生之月,而不
知出生之日者,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24 條
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。
出生之月、日,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。知其出生之月,而不
知出生之日者,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