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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220 條
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,其牴觸之部分,前遺囑視為撤回。
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
第 1220 條
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,其牴觸之部分,前遺囑視為撤回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220 條
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,其牴觸之部分,前遺囑視為撤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