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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213 條
有封緘之遺囑,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,不得開視。
前項遺囑開視時,應製作紀錄,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,或其他特
別情事,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。
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
第 1213 條
有封緘之遺囑,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,不得開視。
前項遺囑開視時,應製作紀錄,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,或其他特
別情事,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213 條
密封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,不得開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