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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205 條
遺贈附有義務者,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,負履行之責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205 條
遺贈附有義務者,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,負履行之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