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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2 條
滿十八歲為成年。
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
第 12 條
滿十八歲為成年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2 條
滿二十歲為成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