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,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,得依左列 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: 一、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授遺囑意旨,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,將該遺囑意旨,據實作成筆記,並記明年、月、日,與其他見證 人同行簽名。 二、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述遺囑意旨、遺囑人姓名及年 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,全部予以 錄音,將錄音帶當場密封,並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 處同行簽名。
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,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,得為口授 遺囑。 口授遺囑,應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口授遺囑意旨,由見證人 中之一人,將該遺囑意旨,據實作成筆記,並記明年月日,與其他見證人 同行簽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