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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1190 條
自書遺囑者,應自書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親自簽名;如有增減 、塗改,應註明增減、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另行簽名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190 條
自書遺囑者,應自書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親自簽名;如有增減 、塗改,應註明增減、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另行簽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