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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183 條
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、管理事務
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。
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修正
第 1183 條
(遺產管理人之報酬)
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、管理事務
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183 條
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
係酌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