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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181 條
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,不得
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,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。
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
第 1181 條
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,不得
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,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181 條
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,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
期間屆滿後,得請求清償債權,或交付遺贈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