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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177 條
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,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
人,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,向法院報明。
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
第 1177 條
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,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
人,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,向法院報明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177 條
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,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