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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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117 條
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,其同意或拒絕,得向當事人之一 方為之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17 條
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者,其同意或拒絕,得向當事人之一方 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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