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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154 條
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、義務,不因繼承而消滅。
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
第 1154 條
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、義務,不因繼承而消滅。
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修正
第 1154 條
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,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。
繼承人有數人,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,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
情形之一者外,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:
一、於為限定繼承前,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。
二、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。
為限定之繼承者,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、義務,不因繼承而消滅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154 條
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,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。
繼承人有數人,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,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
限定之繼承。
為限定之繼承者,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、義務,不因繼承而消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