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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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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1143 條
(刪除)
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
第 1143 條
(刪除)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143 條
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,得以遺囑就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指定繼承人。但以 不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