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14 條
法律行為經撤銷者,視為自始無效。
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,其法律行為撤銷時,準用前條之規定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14 條
法律行為經撤銷者,視為自始無效。
當事人知其得撤銷,或可得而知者,其法律行為撤銷時,準用前條之規定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