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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127 條
家屬已成年者,得請求由家分離。
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
第 1127 條
家屬已成年者,得請求由家分離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127 條
家屬己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,得請求由家分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