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121 條
扶養之程度及方法,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,請求變更之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121 條
扶養之程度及方法,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,請求變更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