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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120 條
扶養之方法,由當事人協議定之;不能協議時,由親屬會議定之。但扶養
費之給付,當事人不能協議時,由法院定之。
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修正
第 1120 條
扶養之方法,由當事人協議定之;不能協議時,由親屬會議定之。但扶養
費之給付,當事人不能協議時,由法院定之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120 條
扶養之方法,由當事人協議定之;不能協議時,由親屬會議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