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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119 條
扶養之程度,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,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
分定之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119 條
扶養之程度,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,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
分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