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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118 條
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,免除其義務。但受扶養權利者為
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,減輕其義務。
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
第 1118 條
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,免除其義務。
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,減輕其義務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118 條
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,免除其義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