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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1116-2 條
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,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。
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修正
第 1116- 2 條
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,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