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116-2 條
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,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。
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修正
第 1116- 2 條
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,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