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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113 條
成年人之監護,除本節有規定者外,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。
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修正
第 1113 條
成年人之監護,除本節有規定者外,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。
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
第 1113 條
禁治產人之監護,除本節有規定外,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。
第一千一百零五條之規定,於父母為監護人時,亦準用之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113 條
禁治產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外,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。
第一千零九十九條及第一千一百零一條至第一千一百零四條之規定,於父
母監護人時,亦不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