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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109-1 條
法院於選定監護人、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,應依職
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。
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修正
第 1109- 1 條
法院於選定監護人、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,應依職
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