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人變更時,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移交於新監護人。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,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交還於受監護人; 如受監護人死亡時,交還於其繼承人。 前二項情形,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二個月內,為受監護人財產 之結算,作成結算書,送交新監護人、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。 新監護人、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對於前項結算書未為承認前,原監護人不 得免其責任。
監護人於監護關係終止時,應即會同親屬會議所指定之人,為財產之清算 ,並將財產移交於新監護人;如受監護人已成年時,交還於受監護人;如 受監護人死亡時,交還於其繼承人。 親屬會議對於前項清算之結果未為承認前,監護人不得免其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