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監護人之財產,由監護人管理。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,由受監護人 之財產負擔。 法院於必要時,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、財產清冊或結算書,檢 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。
受監護人之財產,由監護人管理。其管理費用,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。 監護人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。
監護人應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,向親屬會議每年至少詳細報告一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