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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100 條
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執行監護職務。
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修正
第 1100 條
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執行監護職務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100 條
受監護人之財產,由監護人管理。其管理費用,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。
監護人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