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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1 條
二人以上同時遇難,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,推定其為同時死亡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1 條
二人以上同時遇難,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,推定其為同時死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