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1096 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監護人: 一、未成年。 二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。 三、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。 四、失蹤。
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修正
第 1096 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監護人: 一、未成年。 二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。 三、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。 四、失蹤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096 條
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,不得為監護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