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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095 條
監護人有正當理由,經法院許可者,得辭任其職務。
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修正
第 1095 條
監護人有正當理由,經法院許可者,得辭任其職務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095 條
依前條規定為監護人者,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辭其職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