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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092 條
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,得因特定事項,於一定期限內,以書面委託他人
行使監護之職務。
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修正
第 1092 條
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,得因特定事項,於一定期限內,以書面委託他人
行使監護之職務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092 條
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,得因特定事項,於一定期限內,委託他人行使監
護之職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