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,法院得依他方、未成年子女、主管 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,為子女之利益, 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。
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,其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,得糾正之;糾 正無效時,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