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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09 條
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,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,不得留置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09 條
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,代理人須將授權書,交還於授權者,不得留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