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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082 條
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,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。但其請
求顯失公平者,得減輕或免除之。
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修正
第 1082 條
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,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。但其請
求顯失公平者,得減輕或免除之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082 條
收養關係經判決終止時,無過失之一方,因而陷於生活困難者,得請求他
方給與相當之金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