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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080-3 條
終止收養,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,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
求法院撤銷之。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,已逾六個月,或自法院認可之日
起已逾一年者,不得請求撤銷。
終止收養,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六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
定者,終止收養後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。但自知悉其
事實之日起,已逾六個月,或自法院許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,不得請求撤
銷。
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修正
第 1080- 3 條
終止收養,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,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
求法院撤銷之。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,已逾六個月,或自法院認可之日
起已逾一年者,不得請求撤銷。
終止收養,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六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
定者,終止收養後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。但自知悉其
事實之日起,已逾六個月,或自法院許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,不得請求撤
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