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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08 條
代理權之消滅,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。
代理權,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。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
質不得撤回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08 條
代理權之消滅,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。
代理權,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,撤回之。
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者。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