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。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,於收養登記前,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、養 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。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,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。
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。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,養子女之姓適用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規定。
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