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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075 條
除夫妻共同收養外,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。
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修正
第 1075 條
除夫妻共同收養外,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075 條
除前條規定外,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