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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072 條
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,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,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
女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072 條
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,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,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
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