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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064 條
非婚生子女,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,視為婚生子女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064 條
非婚生子女,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,視為婚生子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