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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1060 條
未成年之子女,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。
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
第 1060 條
未成年之子女,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060 條
未成年之子女,以其父之住所為住所。贅夫之子女,以其母之住所為住所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