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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058 條
夫妻離婚時,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,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
時之財產。如有剩餘,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。
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
第 1058 條
(財產之取回)
夫妻離婚時,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,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
時之財產。如有剩餘,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。
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
第 1058 條
夫妻離婚時,無論其原用何種夫妻財產制,各取回其固有財產,如有短少
,由有管理權之一方負擔。但其短少係由非可歸責於有管理權之一方事由
而生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058 條
夫妻離婚時,無論其原用何種夫妻財產制,各取回其固有財產,如有短少
,由夫負擔。但其短少係由非可歸責於夫之事由而生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