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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1051 條
(刪除)
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修正
第 1051 條
(刪除)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1051 條
兩願離婚後,關於子女之監護,由夫任之。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。